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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上)

发布时间:2019-08-28 14:28:59发布者:合众邦

【摘要】 特种防雷施工资质,防雷设计,防雷检测,防雷技术咨询,河北防雷,接地工程,古建筑避雷针安装公司,接地工程,地网改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行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以下简称检测活动),以及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对检测机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质等级) 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以下简称《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等级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未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的机构,不得从事检测活动。

第四条 (资质管理)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测资质的认定,对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等日常监管活动。

第五条(分支机构) 取得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需开设分支机构的应在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

取得外省气象主管机构《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应在开展检测活动开始前向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登记时应提供分支机构检测服务的行政区域及从事检测人员名单、职称、职责和社会保险证明。登记备案的检测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手签字印件和颁发资质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注册登记证明。

第六条(行业自律)鼓励检测机构依法组建防雷减灾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检测活动,不得通过协会实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检测活动

第七条(法规标准) 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事检测活动,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检测人员应当熟悉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规定,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只能在一个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经考核不合格或达不到相应技术能力要求的,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确保本机构检测人员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兼职执业。所属检测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更新人员信息。

第八条(从业准则) 检测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不受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干扰,对被检单位的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测,独立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检测价格)检测机构承接检测服务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收费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或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依据检测业务量通过合同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资质验证) 检测机构承接检测服务时,应当向委托单位出具《检测资质证》,明确检测人、审核人、批准人身份信息等,接受委托单位核验。省外检测机构对一、二类建筑物、场所和设施开展检测活动,需提前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备,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资质和检测人员的合法性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必须包括雷电防护装置所有部位,做到应检必检,不得以部分检测或项目漏检等手段,恶性低价竞争取得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符合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制式要求,有法定的检测人、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检测资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整改反馈)检测机构发现被检的设施设备、作业场所、建(构)筑物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告知委托单位并提出整改建议,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检测机构应保证其基本条件、检测人员、专业设备和技术能力等能够持续符合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和要求,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和完善,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政策规定和技术能力设置分支机构,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分支机构检测人员的能力水平、技术装备、检测质量符合资质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 省内检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全部检测项目年度报告;省外检测机构每年6月30日前向河北省气象局报告上一年度在河北省境内全部检测项目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情况;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 履行《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责任清单》情况;

(四)检测项目表及统计数据;

(五)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的情况。

第十六条(档案保管)检测机构应当客观、真实的记录检测情况,并建立完整的检测档案。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项目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和第一、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定期检测项目的的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第三类建构筑物的定期检测项目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开展检测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或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

(三)伪造、编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失实检测报告;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

(五)使用不符合条件检测人员从事检测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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