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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下)

发布时间:2019-08-28 14:27:07发布者:合众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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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执法检查。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监督管理、检测质量考核和专项检查;

(二)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的资质资格核查,组织开展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三)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服务的资质资格核查,组织开展检测机构的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检查要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监督内容)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对检测机构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检测资质证;

(三)无资质、资质证书已失效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

(四)取得检测资质后,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

(五)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

(七)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八)以少捡、漏检手段,低价竞争承接检测业务;

(九)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从事检测活动

(十一)检测标准适用错误;

(十二)检测方法不正确;

(十三)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检测结论;

(十四)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

(十五)检测档案资料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十六)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资质监督) 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规定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评审与监督管理。对于检测机构的下列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年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予以撤销资质。省外检测机构限期停业整改后仍不合格,向社会公示取消其河北省从事检测活动资格。

对于逾期不上报年度报告的检测机构,按年度质量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处罚。

(二)在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给予停业整顿、暂缓资质升级等处罚。停业整顿仍不纠正的,撤销资质。

(三)对于利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吊销其检测资质;

(四)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假检测报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拒绝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撤销资质,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系统”;

省外检测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消其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服务资格,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系统”。

第二十二条 (质量考核)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建考核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检测机构的质量评价依据,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于质量考核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核内容)质量考核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的要求进行,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证检测报告对防雷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二)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程度;

(三)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四)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规范)的适用性;

(五)核实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复现性;

(六)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七)检查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随机抽查)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检测机构随机抽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建立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名录库,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在20个以内的,实行全覆盖检查;超过20个检测机构的,按不少于20个的要求进行随机抽查;

(二)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含2名)执法检查人员,并可根据需要选配1-2名防雷技术专家参与检查;

(三)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按照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开展检查,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及检查程序等;

(四)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分为“正常”、“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情形;

(五)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将检查结果报本市气象主管机构审定,审定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六)对于属于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的行政处罚事项,应提出处理建议,并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定。

(七)检测机构实地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制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专项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检测机构实施专项检查:

(一)社会投诉或举报的;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

(三)案件查办中涉及防雷装置检测事项的;

(四)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

(五)按当地政府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六)省外检测机构承接的一、二类建筑物、场所和设施检测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信用管理)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以下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予以公布: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二)质量考核信息;

(三)行业评价、行业管理类信息;

(四)告知承诺、整改类信息;

(五)受检单位反映的表扬、投诉类信息;

(六)年度报告的提交及抽查结果信息;

(七)气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信息。

(八)其它应纳入信用档案的信息。

信用档案作为资质延续、升级、整改、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分支机构的,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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