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物等电位连接,建筑物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
建筑物的防雷都有哪些措施?
一般规定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3.2.1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1、地上部分:当hx<5Ri时,
Sa1≥0.4(Ri+0.1hx) (3.2.1-1)
当hx≥5Ri时,
Sa1≥0.1(Ri+hx) (3.2.1-2)
2、地下部分: Se≥0.4Ri (3.2.1-3)
式中 Sa1—空气中距离(m);
Se1—地中距离(m);
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1.当(h+l/2)<5Ri时,
Sa2≥0.2Ri+0.03(h+l/2) (3.2.1-4)
2.当(h+l/2)≥5Ri时
Sa2≥0.05Ri+0.06(h+l/2) (3.2.1-5)
式中 Sa2 — 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
h — 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
l — 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
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当(h+l1)<5Ri时,
Sa2≥1/n〔0.4Ri+0.06(h+l1)〕 ( 3.2.1-6)
当(h+l1)≥5Ri时,
Sa2≥1/n〔0.1Ri+0.12(h+l1)〕 (3.2.1-7)
式中 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m);
n—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
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